过度医疗有什么界定难度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经常会听说“病退”一词,但是相信大多数人都只是听说而已,对病退并不了解。那么过度医疗有什么界定难度?为了能够帮助大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所以整理了本文,下面立即为您解答,如果您问题比较紧急立即本站问律师即可,全天在线解答疑难, 针对个人情况提供个性化法律建议,让您的权益得到最完善的维护!
一、过度医疗有什么界定难度
过度医疗界定的难度体现在如下方面:
1.活动的复杂性、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地方医生经验及知识水平的差异性等原因,导致过度医疗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征,致使不易区分。
2.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诊疗规范作为判断基础,且我国的诊疗规范大多是参照国外标准,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诊疗水平,经济环境的差异性。
二、病退病种鉴定标准
(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二)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三)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四)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五)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六)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七)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八)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九)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十)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十一)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十二)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十三)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十四)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五)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六)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七)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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