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那么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是什么?接下来为您在线解答,通过整理相关法律知识与大家分享,如果您问题比较紧急,建议直接本站发起律师咨询,快速解答您的法律问题,一对一咨询,让您的选择更加明智!
一、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是什么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动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二)刑事案件
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减刑、假释案件。
(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抿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刑法初犯偶犯是什么意思
1、初犯、偶犯的概念界定不清,容易引起歧义。关于初犯、偶犯的概念,各种刑法教科书和学术性文章表述的是五花八门,有观点认为,只要是第一次接受审判, 统称为初犯,包括第一次犯罪, 也包括数次犯罪, 并还可能包括惯犯或常业犯;有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的犯罪才是初犯, 在此之后实施的犯罪, 不管是否曾被审判, 均不是初犯;
2、初犯、偶犯不是法言法语,表述在判决书上缺乏严谨性。我国1979年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初犯、偶犯的规定, 初犯、偶犯实际上是来源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政策在我国曾被广泛地予以应用,即使到了法律已经相对完善的今天,宽严相济、严打、两个基本等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刑事政策是一种策略、方针、和指导原则,直接将其表述在刑事司法文书上有失法律文书的严谨性。
3、初犯、偶犯并不必然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酌定情节是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尽管酌定情节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从审判实践特别是从倍受赞誉的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正式出台《量刑指导规则》来看,酌定的量刑情节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此中也并无初犯、偶犯的规定。能与初犯、偶犯相近似的就是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但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与初犯、偶犯明显是两个互不周延的概念,初犯、偶犯的犯罪前一贯表现不一定就好,犯罪前表现不好的也有可能是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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