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是什么
所谓的罪状,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法律用语,指的是刑罚分则条文对于某种比较具体的犯罪特征方面的描述,而罪状的内容,一般就是为了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做一个说明。那么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是什么?下面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可与大家分享,因法律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建议立即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针对性解答,平台拥有专业律师,您的选择不会错!强大律师团队,多年服务经验,为您保驾护航,让您的选择更加有保障!
一、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代理的种类有: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惫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表明,自诉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自诉人或者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诉人的近亲属不能为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律师;自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自诉人的监护人、亲友等,都可以充当代理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
(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刑事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与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法关于罪状的分类
刑法中罪状的分类是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来划分。我国刑法中的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单罪简状
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如《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三、诈骗治安管理处罚法多少条
诈骗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第四十九条有规定,即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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