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是如何的
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流程是书记员确认各方到庭、宣读法庭规则、审判长宣布开庭、法庭发问和进行举证质证等。那么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是如何的?下面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可与大家分享,因法律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建议立即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针对性解答,平台拥有专业律师,您的选择不会错!强大律师团队,多年服务经验,为您保驾护航,让您的选择更加有保障!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是如何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是:
1.审理前由书记员确认各方到庭并宣读法庭规则。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等。
3.法庭通过发问以及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4.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论。
5.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剖析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流程
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流程如下:
1.审理前由书记员确认各方到庭并宣读法庭规则。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等。
3.法庭通过发问以及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4.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论。
5.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作出判决。
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三、刑事犯罪法律程序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1、规范异地管辖案件的适用条件
异地管辖的适用标准,应当把握在那些确实或可能对公正司法产生影响的情形,案件涉及这种“特殊”当事人时,才构成异地管辖的理由。从司法实践看,使司法机关难于保持中立的,主要集中于以下情形:一类是涉案当事人是本地同级四套国家机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这些身居领导职位的官员,对本地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本地司法机关查办这类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不可避免地要承受压力或者面临干扰和阻力。另一类是涉案当事人是受案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案件。尽管理论上讲司法人员是正义的守护神,但他们同时也是人,也有情感和利益需求。昔日的同事如今站在被告席上接受自己的审判,办案人员难免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和困扰。事实上,不只是职务犯罪,其他刑事案件以及民商事案件,当涉案当事人是上述两类人员时,同样也需要适用异地管辖。相比较而言,职务犯罪案件因一般无具体被害人,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因而适用异地管辖更显迫切和必要。
2、建立异地审判管辖的程序
刑事公诉案件必先经过公诉阶段,然后才进入审判程序。对适用异地管辖程序审判的,理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即要由检察机关或有关法院根据事由提出后,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决,案件管辖权才转由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行使。
异地审判管辖程序的设立可以是:上级检察机关指定下级检察机关异地侦查管辖时,应及时向同级审判机关提出异地审判建议,由该审判机关指定与公诉相对应的同级法院行使异地审判管辖权;当然该审判机关也可将案件指定到与公诉不相对应的其它法院异地管辖,但要及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以备及时调整出庭公诉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异地管辖侦查终结后,径行向对应的同级法院提起公诉的,受诉法院应即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经审查后应及时下达指定管辖决定,由该受诉法院正式取得异地审判管辖权;如果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其他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应及时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同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调整具体公诉机关。这样设计异地审判管辖启动程序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公诉和审判两个阶段发生脱节、扯皮现象,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
3、明确规范审判机关的异地管辖。
司法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转移没有规定具体事由,最高法院虽有规定,但适用情形过于简约,主要限于案件涉及本院院长的极个别情况。然而,当今司法实践中需要转移管辖权的往往并非仅限于上述个别因素,还有诸如当地诉讼环境恶化、权力干预、关系网干扰因素增多等。这些因素有一个共同指向——本地司法人员有整体回避需要。一旦案件面临干预或社会舆论压力,以至一个法院或检察院的任何法官、检察官都难以摆脱这种干预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转移司法管辖权,实行异地管辖。而由于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不明、标准欠缺,对于那些有必要适用异地管辖的情形,司法机关往往疏于适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为解决异地管辖问题提供了制度资源。可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改进、完善,实现对异地管辖制度的系统性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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