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当我们作为老板的时候,我们就会想要有用工的资格,因为如果我们作为老板没有用工的资格的话,很多时候可能会发生一些争议上的问题,所以说某些时候我们一定要明白自己有没有用工的资格,那何为用工主体资格?以下由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下面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可与大家分享,因法律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建议立即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针对性解答,平台拥有专业律师,您的选择不会错!强大律师团队,多年服务经验,为您保驾护航,让您的选择更加有保障!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
二、何为用工主体资格
依据字典的解释,是指“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比如说,若需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则需取得律师执业证,否则,行为人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律师执业证(或者说律师执业许可)是律师从业的“资格”。对于用工主体,若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需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标准之一: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相关证书
(1)该标准是用工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必备条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成立之时均需到相关的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主要包括: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相关部门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如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办理备案手续(指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执业许可证(指合伙组织)。前述登记/备案手续,是相应行为主体获得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条件,不履行该手续,则该行为主体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若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前述行为主体需具备最基础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为此,若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用工主体需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相关证书。
(2)该标准是用工主体享有用工权的必备条件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条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非法用工的行为,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用工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用工行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也就是说,前述用工单位无“用工权”。换句话说,若想享有用工权,则单位需: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且执照持续有效(不会被吊销),或已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且手续持续有效(在使用童工的情形,单位已经有用工权,只不过用工的对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合理用工(指不得使用童工)。
(3)该标准是用工主体具有相应的资格的必备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界定为:主要是指该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据此可推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的,一般为企业或企业性质的的其他单位(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对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若需具备“合法资格”,则需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登记证、执业许可证等。
三、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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