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判决如下:
1、依法执行暴力袭击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使用枪支、控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的方式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的方式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5、依法执行暴力袭击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危险品袭击警察,驾驶机动车袭击警察;
2.对警察造成轻微伤害或严重损坏警用设备;
3.妨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
5.聚集多人袭警或两人以上民警;
6.因袭警受到处罚,再次袭警;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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