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局必须放人。如有必要继续调查,公安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必须放人。根据有关法律程序和时间规定,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所谓的立即是当天,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被拘留者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涉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判处以下刑罚,或者不需要逮捕;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要求的证据条件;
4、属于犯罪逮捕,但确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妇女,不得批准逮捕。
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犯罪事实不仅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几种犯罪行为中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多种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证据证明多种犯罪中的一种犯罪;有证据证明多种犯罪中的一种犯罪;共同犯罪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核实。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标准低于定罪标准。不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经核实,只需要证据已经核实。
2、可以判处以上徒刑。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免除刑罚的,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必须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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