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几天可以从拘留中心出来看案情。
如果被告在一审中被拘留在拘留中心,并被法院判处缓刑,他可以在法院判决后立即出来。因此,最终取决于案件的处理进度。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前期拘留的期限另行计算。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
1、犯罪情节较轻;
2、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三、缓刑的执行方式如下:
1、人民法院应当自依法确定之日起立即交付缓刑判决;
2、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3、实施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督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
4、回访考察;
5、缓刑考试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并公开宣布。
四、如何计算六个月的判决?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天抵消一天的刑期。六个月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满6个月的,即刑满。同时,在判刑前,如果拘留中心一直被拘留,拘留一天可以抵消一天的刑期。刑期折扣是指受刑人在判决执行前采取拘留、逮捕等拘留措施的,在拘留、逮捕期间应当转换为刑期。刑法规定,判决执行前被拘留、逮捕一天的,可以抵消1天的监禁和1天的刑期,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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