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决定书有案底吗?
1.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2.案底是指犯罪记录,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的,不得称为有罪,所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会有案底。
3.一般没有法院的判决,就不会有案底,但有时候也会根据不起诉的原因来看。
二、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综合上面所说的,下了不起诉的决定书代表着不会对此案件进行起诉,但也不代表着没有任何的罪行,因此,对于此行为是否存在有案底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不同的情形最后所存在的结果就会不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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