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吗(和未成年女生自愿发关系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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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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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与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十四岁以上并自愿,不涉及犯罪的,不构成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知道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行为人知道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真的不知道对方不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妇女。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必须客观地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抗拒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道、不可抗拒的状态,并抓住机会实施通奸。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行使被害妇女人身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塞、卡住脖子、压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手段,使妇女不敢抵抗。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威胁、恐吓受害妇女,实现精神强迫,使妇女不敢抵抗,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其不敢抵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它不仅可以直接威胁妇女,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威胁妇女。它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它可以通过暴力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通过非暴力威胁,例如暴露隐私和破坏声誉。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育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能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这种特定的关系来胁迫妇女,而不是是是否有这种特定的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被害妇女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通过酒精灌醉或药物麻醉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睡觉的机会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人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的机会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状态强奸;虚假治疗强奸妇女;组织使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强奸妇女等。

(2)违反妇女意志

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妇女不能抗拒”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强奸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对受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不同。因此,受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抵制形式也不同于其他表现形式:一些人不顾一切地进入并进行剧烈抵制;有些人在恐惧中挣扎或乞讨,抵抗并不明显;有些人向前看,没有抵抗,等等。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被害妇女当时是否反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女性没有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要通观整个案例,具体分析,仔细区分。

确定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也不能分为受害妇女的风格。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强迫与生活方式不良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以强奸罪处罚。

3、主体要件

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共犯处罚。

4、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有通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果通过触摸和拥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则以强制性猥亵罪论处。

为了知道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症的人,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受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反妇女意志,构成强奸;同意与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不知道妇女是青年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诱惑下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得以强奸罪处罚;在妇女自愿或者在妇女主动要求下发生性行为的,不得以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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