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完成的,可以在刑事拘留14天后释放。需要继续核实审理案件的,嫌疑人、被告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现有犯罪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
(一)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刑事拘留期: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之和。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1至4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逮捕的决定可以延长1至4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