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浦江拘留中心,犯罪分子需要工作。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促进犯罪分子的思想转变,增强犯罪分子的体质,拘留中心可以组织犯罪分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劳动,不影响调查、起诉和审判。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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