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诉、救济的,需要通过以下程序:对于受害人,对于所有不起诉,受害人可以向上级检察院上诉,仍不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对于公安机关,对于所有不起诉,可以向原决定机关和上级检察院复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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