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依法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终止的情况。
刑事诉讼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撤诉
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因认为不宜追究或者无法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而主动撤回起诉或者宣告不起诉的情形。
二、不起诉
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情形。
三、免诉
指法律规定的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等。
四、判决终局
指刑事诉讼程序经过一审、二审、终审的审判程序后,当事人不再提起上诉或者上诉已经被法院驳回,判决已经生效,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
以上是刑事诉讼终止的几种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不宜追究或者无法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可以主动撤回起诉或者宣告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决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害人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免除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可以免除追究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或者上诉。”
以上法律依据明确了刑事诉讼终止的相关规定,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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